第一条:为了加强全国各创业服务中心(包括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,下同)之间的联系,促进创业服务中心和创业者在创业活动、科技开发、经营管理、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,研讨创业服务中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途径,加速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,根据《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工作办法。
第二条: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专业委员会”)是全国各创业服务中心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组织,在中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领导下开展活动。
第三条: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:
1.推动创业服务中心的建立,促进创业活动的开展,加强各创业中心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交流,增进相互了解。
2.促进各创业服务中心与有关国际组织建立联系,交流介绍国外高、新技术的发展状况和高技术、新技术产业的成长经验并为高、新技术及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机会,创造条件。
3.组织各创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,提高创业中心工作人员的素质。
4.组织开展我国科技创业活动的理论探讨以及战略研究,组织专门课题的社会调查,为科技部和各地有关部门制定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发展规划、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。
5.向各有关部门反映创业服务中心发展中的问题和创业者的要求,维护科技创业者的合法权益,表彰奖励优秀的科技创业活动者。
6.承办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委托的工作。
第四条:术专业委员单位有如下权利和义务:
一、权利:
1.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.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;
3.有权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二、义务:
1.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,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;
2.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活动;
3.按期交纳会费。
第五条:凡承认《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章程》愿意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的全国各创业服务中心,在自愿申请并经专业委员会同意后,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单位。
第六条:本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,各委员单位推荐一名负责人为委员会的委员。
专业委员会设会长一人(由主管部门担任),主任委员一人,任期二年,由每二年一次的委员大会选举产生,各委员均可参加竞选。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由主任委员单位组织策划,并确保会议成功。
专业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,由主任委员提名报会长审批并经委员大会通过后产生。副主任委员的选择主要按地域划分,原则上北京市、上海市、天津市和东北、华北、西北、西南、中南、华东六个片区各一名。
科技部火炬中心、协会办公室分别派一人作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。科技部火炬中心指派人员兼任秘书长
第七条 委员大会的职责:
1.选举产生主任委员,确定副主任委员;
2.听取和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及会费使用情况报告;
3.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办法;
4.决定下次委员大会召开的地点及承办单位。
第八条:主任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,委员大会闭会期间,由主任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,其主任职责是:
1.主持召开委员大会;
2.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,提交委员大会审议;
3.审批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入、退会事宜:
第九条: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各委员单位共同承担。委员单位每年交纳的会费用于开展各项活动。会费使用情况在下届委员大会上报告,接受委员单位的监督。
第十条:本办法经委员大会通过后施行。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。